据江淮晨报消息 我国禁止公民持有、私藏枪支,但仍有人心存侥幸,认为只不过用来打猎、收藏,并未使用,又或者办理的猎枪证过期后仍私自藏匿,其实这些行为都已经越过了法律的红线。近日,合肥市庐江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私藏枪支案,以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管制一年。
上世纪90年代,庐江任某某购买了一支猎枪,并办理了猎枪证,猎枪证上载明有效期截止到1996年5月18日。逾期后,任某某未再办理相关证件,而是将该枪支藏匿家中拒不交出,后被公安机关发现而案发。
任某某本来是合法持有枪支,为何变成了私藏枪支呢?原来,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在配置、配备枪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置、配备的枪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拒不交出”既包括责令交出而拒绝交出,也包括明知应当交出而藏匿不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被告人任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管制一年的判决。
记者 任海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