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巢湖晨刊消息 近日,巢湖市法院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张某某因其错误的行为,带来了无法挽回的后果,一时的疏忽和侥幸的心理,迎接他的却是法律的严惩。
据了解,巢湖市民张某某(化名)因误将他人的汽车当成公司抵押车,在准备拖至外地时将车辆刹车油管、手刹拉线剪断,致该车刹车系统失灵。但张某某在已经发现错拖他人车辆后,却并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是将车辆送回原处。后被车主发现后报警,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巢湖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张某某破坏他人汽车刹车油管、手刹拉线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并向巢湖市法院提起公诉。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仅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威胁,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危害到公共安全,更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巢湖市检察院提醒广大市民,公共安全无小事,直接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分子,不仅要面临法律的严惩,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评价。让我们共同守护公共安全,拒绝任何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韩爽 通讯员 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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