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未成年人王某山(骑行方)骑电动车上学的途中,在巢湖市向阳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时,与同向正常行驶的李某英(受伤方)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英锁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山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山系未成年人,其父亲王某伟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此次事故的赔偿事宜。事故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向凤凰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始终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调解的原则,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具体诉求。在事故责任清晰明确的基础上,调解员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和耐心的协调。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除事故发生后王某伟已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壹万元)外,另外一次性向李某英支付包含后续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全部赔偿款共计40000元(肆万元)。双方明确约定,此次调解赔付为一次性最终了结,就此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全部处理完毕,该起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安全第一!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应急反应与风险判断能力相对较弱,骑行电动车存在极高安全风险。根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因自身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首先以其本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若无财产或财产不足,则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家庭、学校及社会各界应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与法治观念引导,督促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这既是对未成年人自身安全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安宁的负责。(赵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