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仅是对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更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债权有效实现的必然要求。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认缴出资金额、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因存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X公司将Y公司诉至巢湖市人民法院,请求Y公司支付差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生效判决支持了X公司的诉请。

判决生效后,因Y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X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后发现,Y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X公司认为张某某、汤某某、张某作为Y公司股东,未在公司章程规定认缴的出资时间内完成实缴出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遂起诉请求三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Y公司不能清偿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Y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及出资方式,三股东应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原告X公司已初步举证证明三被告作为Y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未实际出资,在三被告未到庭应诉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已出资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三被告尚未就各自认缴的资本实际出资。

Y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三被告未按相关法律规定按期足额实缴出资,已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原告X公司要求Y公司的三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汪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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