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法院组织大学生旁听“跑分”团伙案庭审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数量激增,从涉案被告人的年龄来看,80后、90后被告人占比近90%,特别是一些在校大学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受不法分子利诱出售自己的“两卡”,沦为“工具人”。为进一步加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宣传力度,近日,巢湖市人民法院邀请在校大学生旁听一起“跑分”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通过真实案例教育学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雇佣被告人王某、李某等6人组成跑分团伙,在芜湖市、巢湖市等地利用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供卡人的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该团伙分工明确,其中有人负责联系上家,组织确定供卡地点、时间,有人负责检查、看守供卡人,有人负责运送供卡人至偏僻地方进行转账等。经查,不少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被骗资金被该跑分团伙转移,其中七名被告人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名被告人被指控犯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

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肃、秩序井然,主审法官通过规范、严谨的庭审程序和通俗易懂的“法言法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为在座大学生呈现一个规范有序的刑事案件庭审。

通过零距离旁听庭审活动,在场的同学们纷纷表示,深刻认识到不能将自己实名认证的“两卡”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否则一旦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或共犯,将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犯罪记录也会伴随一生。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会更加警醒,提高辨别犯罪的能力,远离电信网络诈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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